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600,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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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豪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書記官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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