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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17號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蕭人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奕霖(原姓名陳泉玲)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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