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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本源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萬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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