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641,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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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振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8,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書記官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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