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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告新北市瑞芳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呂萬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銘崇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2萬6,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書記官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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