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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豪、溫慧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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