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649,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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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雯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2,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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