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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林俊億
原 告 林楚千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辜麗娟間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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