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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芃芃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頻
訴訟代理人 潘俊廷律師
被 告 誼美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大德
被 告 聯毅貨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0 樓
法定代理人 林永琛
陳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5,732元(含本金502,360元、起訴前之利息3,3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前揭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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