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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告朱孝琮
被告吳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13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000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8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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