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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號
再審原告 林信忠
上列再審原告係對本院基隆簡易庭112年度基小字第920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4,357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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