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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訴訟代理人 黃祈綾律師
陳昶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日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0,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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