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訴,224,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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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樂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臻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張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30元,惟查,依原告起訴後變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69,9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83元,尚欠47,55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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