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訴,32,2024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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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號
上訴人張金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麗惠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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