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彭星運
上列上訴人彭星運與被上訴人盧偉杰因本院民國113年度訴字第3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彭星運對於本院113年7月1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其同造當事人陳文能必須「合一確定」,故彭星運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陳文能。又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49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書記官佘筑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