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首頁 » 202408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訴,387,20240816,1 快速前往 主 文留言內容 展開/收折摘要 注意事項:摘要內容可能存在錯誤解讀,僅供參考對照使用,請勿作為決策依據。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新增項目 替換文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葉游心歡被告葉聖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白豐瑋 🔗Line 🔗臉書 🔗複製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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