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訴,387,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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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87號
原告葉游心歡
被告葉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19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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