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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陳國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國雄等人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號返還借貸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6,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9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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