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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賴嵩壽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卓敏律師
被 告 陳俊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被告庭後具狀提出抗辯,並請求再開辯論,茲本院審酌卷內事證,認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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