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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原告余佳鴛
訴訟代理人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蔡爵陽律師
被告王亞寧
劉玉暖
共同
訴訟代理人蔡聰明律師
複代理人黃怡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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