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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梁英輝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經查,原告原記載之被告陳林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已死亡。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上開三人之除戶謄本,及其等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原告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暨繼承系統表,且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
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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