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麗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區○○路000○0號3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允齡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84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6,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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