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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代 理 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朱耿佑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又聲請人應依兩造人數提出民事聲請參加訴訟狀繕本,以俾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3項規定將書狀繕本送達於兩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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