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重訴,3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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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郭煜杰

被 告 林峻輝即林家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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