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代 理 人 詹施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沅垣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李吉川 基隆一信 南興路分社 112年9月15日 84,000元 445688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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