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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邱瑞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100 00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690 003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00000-0 1 220 004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272 005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656 006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302 007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 320 008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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