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除,8,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簡晴雅
代 理 人 黃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6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註 1 林美琴 林宗毅 108年6月11日 未記載 200,000元 THNo634376 2 林美琴 林宗毅 108年6月10日 未記載 200,000元 THNo634377 3 林美琴 林宗毅 108年6月10日 未記載 200,000元 THNo634378 4 林美琴 林宗毅 108年6月10日 未記載 200,000元 THNo634379 5 林美琴 林宗毅 108年6月10日 未記載 200,000元 THNo63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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