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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丁○○
己○○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乙○○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共同收養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己○○(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舅甥關係,聲請人願共同收養被收養人,且已於113年3月15日與被收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得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丙○○同意,為此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認可等語。
二、按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
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