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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其中玖萬貳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略(兩造無爭執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陳鈺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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