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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基小調字第一三四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送達代收人 陳鴻毅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可佐,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陳鈺林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B 書記官 陳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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