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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乙 ○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裁費。
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蔡聰明
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B 書記官 方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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