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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促字第二四三0七號
債 權 人 甲○○○○○○○○○○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甲○○○○○○○○○○理委員會」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管委會報備證明書影本上所載之債權人應為「忠愛花園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甲○○○○○○○○○○理委員會」並無請求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湘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林婉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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