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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六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六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陳鈺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之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係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程序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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