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2,基小,1378,2004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三七八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