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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基小字第一四四○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籍
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王翠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B 法院書記官 李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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