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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 告 台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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