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2,基小,1542,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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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五四二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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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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