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2,訴,415,20040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 丙○
甲○○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居台北縣三重市○○街九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七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