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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五號
原 告 丙○
甲○○
戊○○○
兼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居台北縣三重市○○街九九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十七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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