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即聯合報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G2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
附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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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七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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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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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商業銀行基隆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貳萬玖仟壹佰元 │PA一四一九八四│長利林實│
│ │ 駱韻如 │分行 │ │ │0 │業有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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