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3,司,3,2004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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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即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葉維惇會計師
右聲請人聲請為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雷家治(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清算完畢,由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及解除清算人職務。

謹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貴院聲報清算完結,並指定雷家治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本件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清算完畢,並由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送監察人謝嘉俊審查無誤,提請股東會承認及解除清算人職務,此有清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監察人聲明書、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等資料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聲請法院指定該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並無不合。

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雷家治(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於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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