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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肆仟叁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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