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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基小字第二一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依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王翠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B 法院書記官 李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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