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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路○段一五七號四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B 書記官 周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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