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3,基小,37,200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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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三七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伍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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