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3,基小,56,2004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以本金餘額每萬元加付新台幣伍點肆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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