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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六四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B書 記 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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