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3,基小,8,2004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美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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