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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九九號
原 告 民生首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富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暨其法定代理人之營業所或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街三0三號十一樓4、嘉義市○區○○○路三六七之三二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00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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