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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零肆佰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中 華 民 國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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