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3,基簡,68,200402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六八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零肆佰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
中 華 民 國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B 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