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3,婚,35,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應為送達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路一二四號,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後與被告同居於原告之住所,有起訴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應認兩造夫妻之住所地為台北縣汐止市○○路一二四號,依民事訴訟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李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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