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93,家訴,1,200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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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子女撫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裁定命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至今已逾二個月,原告迄未補正,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亦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雅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陳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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